医药出口:优势品种遭遇反倾销 应诉之路如何走

时间
2006-04-12

近年来,国际市场上针对中国医药商品发起的反倾销可谓风声鹤唳,来自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信息表明,1990年至今医药行业涉及的反倾销案件已经达到45起。最近两年,反倾销无论在案发数量和频率上都有所上升。中国医药企业正面临着反倾销的巨大压力。

事实上,医药行业遭遇反倾销逆流并非孤立存在。1995年至2005年,中国已连续10年成为全世界反倾销头号目标国,共遭受反倾销390起。据商务部统计,当前世界每7起倾销案就有1起是针对中国的。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谈判副代表王世春承认,当前国际贸易中“限制手段日益多样化,应对难度不断加大。”

优势品种遭遇反倾销

春节是中国人最热闹的节日,然而,今年春节国内的青霉素企业却过得异常烦闷。

1月16日,印度工商部反倾销调查局发布公告称,决定对我国青霉素工业盐的出口提起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印度起诉方以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的倾销幅度为84.92%。

印度是我国青霉素出口第一大国,去年我国青霉素的出口量在1.1万吨左右,其中80%销往印度。据海关统计,在调查期内,我国出口到印度的青霉素金额达9900万美元,这就意味着,国内多家青霉素生产企业被印度推上了被告席。

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国内青霉素经过6次价格大战,价格已经非常低廉,近年来出口到印度的数量不断攀升,印度企业进口青霉素后进行产品深加工,有些甚至高价返销到我国市场。去年,尽管受原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影响,我国青霉素价格呈上升状态,但每吨价格仍低于印度企业30%左右。受中国青霉素冲击,印度青霉素行业遭受重创,原有的6家企业仅剩了一家。虽然,印度国内对中国青霉素提起反倾销一直存在着两个阵营,但是印度在权衡利弊,保护本国医药行业的前提下,还是提起了诉讼。

面对印度的反倾销调查,有业内人士为中国青霉素企业开出了涨价的药方,但是在青霉素生产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涨价是以市场为前提的,并非一厢情愿。

从市场来看,国际每年消耗青霉素工业盐的总量大约为3.5万吨,国内市场的消耗量则约为1.5万吨。国际原料药巨头荷兰帝斯曼的青霉素工业盐年产能约为8000吨,印度的年产能也在6000吨左右,而我国青霉素工业盐产量根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4年已经达到3.6万吨左右,市场趋于饱和。然而,此后内蒙古、山西、四川等地相继传出青霉素生产线投产的消息,其产能都在3000吨以上。另外,从2004年起,我国大多数青霉素生产企业都陆续按照GMP的要求改造生产车间,并借机放大了产能。因此从2004年5月底开始,青霉素价格一路走低,由原来的每10亿单位15美元降到了每10亿单位5.5美元,这就是所谓的“青霉素第六次价格大战”。可以说,印度对青霉素提起反倾销正是中国医药商品遭遇反倾销的缩影。

众所周知,原料药一直是我国医药出口的支柱,而目前反倾销也几乎都是针对原料药提起的。目前中国化学原料药产业年产规模相当于130万吨(不计添加剂和化学中间体),近三年产量平均增长率达到26%。正如健康网首席研究员吴惠芳所言,中国原料药在一些应用范围广、产品链较长、能够形成大规模生产的产品上具有优势。比如:青霉素、柠檬酸、维生素C、咖啡因、布洛芬、头孢曲松等。而正是这些优势品种在发展中产能的无限放大导致价格下跌,虽然在国际市场成为强势品种但也成为了出口目的地国家反倾销的目标。

国家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研究院有关人士表示,我国出口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低,以价格竞争为主,相当一部分产品出口秩序混乱。而加入WTO后,在全球化公平贸易的框架下,其他国家已经不能在出口数量上设置贸易壁垒,因此只能采取其他贸易制裁手段保护本国利益,反倾销是常用的制裁手段之一。

高峰还将持续

根据中国签署的相关入世协议,中国的贸易伙伴仍然可以利用特殊保障条款来阻击中国产品,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我国入世后12年。目前经过努力共有50多个国家承认了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欧盟、美国和日本等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却不在其中,这一条款的过渡期为15年。不仅如此,从国内整体来看,向我国提起反倾销的国家正逐渐增多,并由过去的发达国家逐步扩散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有关专家预警,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国际反倾销的高峰期,而且这个高峰期可能会持续20年。

按照定义,反倾销是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并有自身的调查程序,企业是反倾销应诉的主体,企业的法律应诉与抗辩是反倾销应对工作的基础。这就意味着,在应对反倾销中,政府退出视野,企业走向前台。

事实上,面对反倾销,无论是国家、行业协会还是企业个体都处于摸索阶段。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医保商会)因为承担整个行业反倾销协调、沟通的重任而备受瞩目。该会法律部主任官宁云表示,只是在近两年企业才开始积极应诉,过去由于对国际贸易规则不了解,许多企业在反倾销中选择了沉默和退出市场。

相对于企业的懵懂,行业协会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和相关制度的制订与国际惯例相违,也曾经出现尴尬的局面。为了统一协调控制出口价格,维持良好的出口秩序,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预核签章政策,即对特定的出口商品,专业商会要求所有出口商签订的外销合同,都必须传真到商会审核,商会对符合要求的合同盖章确认后,寄回出口商,出口商凭此份合同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凭此份合同验放货物。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十分明显,据海关统计,2004年上半年,36种预核签章商品出口金额达133.3亿美元,同比上升46.7%;36种商品有28种商品的出口价格有不同幅度的上升。

以维生素C为例,从2002年实行预核签章制以来,维生素C出口单价自3美元回升到6美元以上。仅此一项,维生素C出口带来的收益增加近10亿元人民币。由此,预核签章制一度被称为“行业自律的有益探索”。

然而,2005年以来,中国维生素C企业接连遭遇美国企业的反垄断起诉,后者指责中国企业“通过会议和协议操纵出口量和出口价格”,使得颁布预核签章相关规定的商务部以及负责审核签章的有关商会陷入尴尬境地。目前,这起反垄断案仍在审理之中。

虽然,美国和印度一样是我国产品出口最大的受益国,但是仍然举起了制裁的大棒。有业内人士将此表述为“得了便宜还卖乖”,但是此案件给我们的教训却非常深刻。

2001年,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去年3月商务部拟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并起草了《出口反倾销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这表明,反倾销已经日益得到政府的重视。

王世春表示,中国政府对反倾销的应诉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外就国外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的不公平、歧视性的政策和做法进行交涉,为企业争取公平的待遇;二是对企业加强指导,鼓励企业积极应诉。他强调,在应对国外反倾销案件过程中,企业才是应诉主体,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方,只有企业主动、积极、有效应诉,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企业只有通过积极应诉才能为政府交涉提供依据,但政府工作决不能代替企业的应诉行为。

应诉之路如何走

在WTO框架中,倾销即出口厂商以低于正常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因而,崇尚自由贸易的世贸组织制定了反倾销条例。而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格,正是确定反倾销税额的依据。

据了解,在绝大多数WTO成员国,主要根据本国价格确定正常价格,然而,中国的情况相当特殊。由于中国被认为有太多的国有企业,可能获得政府补贴,因此中国商品出口以往主要以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确定基本价格,其公平性不言而喻。在入世谈判中,这一问题被我国提出,经过讨价还价,最终选择了一个特殊安排,中国入世协议书第15条做出规定:在确定正常价格时,中国需要受调查的企业首先证明,其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方可采用本国价格,否则就采用替代国价格,即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格并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税率。

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张毅是印度反倾销案国内代理律师之一,他介绍,目前反倾销应诉首先取决于企业的态度,其二是证明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官宁云强调,企业在反倾销中必须积极应对才有一线生机。

事实上,企业积极应对已经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满意的结果。去年11月份,印尼公布了对我国生产的扑热息痛为期一年半的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应诉的6家企业除了安丘鲁安制药有限公司被征收3.76%的反倾销税外,其余5家企业均为0.0%,而没有应诉的企业被征收18.62%的反倾销税。今年2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消息,对来自中国的糖精产品的行政复审做出终裁,部分解除反倾销税,上海福兴化工有限公司因积极应诉而获得17.05%反倾销税率,而其他企业的税率为329.33%。

官宁云表示,目前企业应诉率虽然已经达到60%以上,但是仍有不少企业采取回避态度,究其原因:一是对国际规则不了解;二是应诉时间漫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如果被反倾销产品不是企业的主要产品,企业不想下力气投入;三是国内具有专业水准和一定应诉经验的反倾销律师匮乏,尤其是对一些新出现的反倾销国家,应对经验明显不足。另外,由于应诉主体是企业,商会只能起到协调沟通的作用,没有约束性,因此在有些案件上形不成应诉合力。

王世春认为,当前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增多等问题,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必然要经历的一个阶段。日本、韩国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他指出,应对反倾销需要点面结合。所谓“点”是要对大案要案进行全程指导、对外交涉;所谓“面”是要着力拓宽政府对应诉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平台,提高商协会的应诉组织能力,加强律师和会计师队伍建设,广泛普及应诉基础知识,全面提高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应诉意识和应诉能力。在应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包括中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在内的“四体联动”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