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退换列入“便民措施”需慎重

时间
2004-07-12

在药品零售市场竞争白热化的今天,许多药店经营者已经认识到,单靠价格战很难战胜对手,“服务”才是企业长久生存的法宝。因此,不少药店纷纷在利民、便民措施上做文章、搞创新。据悉,不少药店已推出和正准备推出这样一项便民措施——凡在本店购买药品者,如所购药品包装完好,发票之类的凭证齐全,则可以在购药后的一定期限内退货或换货。对此,笔者认为,出台此项措施动机虽好,但是否合理可行,值得商榷。

在药店工作过的老员工都清楚“售出药品不退换”这条行规。对此规定,顾客大多知晓,多数人也表示可以理解并接受。这条规定,看似不讲情理,但却从根本上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用药安全。众所周知,药品是用来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其内在质量的变化难以用肉眼鉴别。药品售出后,离开了药店的管辖范围,所处环境不符合药品储存的特殊要求,内在质量是否发生了变化很难确认。另外,某些制售假药者会不会利用这一“便民措施”,用外观足以乱真,营业员难以辨别真伪的假药去“退换”?一旦发生这样的事,假药就会通过药店这一正规渠道流入顾客手中,这会给人民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就算退换药品者全都有正常的理由,但无法确认售出后的药品是否被污染,至少它已被患者摸过看过,再将这样的药品卖出去,不是对其他购药者身体健康不负责任吗?许多学者专家不正是以同样的理由对开架式自选药品大卖场售货方式提出质疑吗?

药店便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确保售出药品货真价实、安全有效。笔者认为,倘若推出的便民措施有可能影响这一根本宗旨,则不宜推行。便民的前提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安全,如果忽略了这一前提,便民何“便”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