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不宜搞“以一赔十”

时间
2004-12-06

现在,不少药店为了赢得消费者的青睐,纷纷打出“以一赔十”的牌子,即如果消费者在本企业购到假药、劣药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企业便将十倍原产品送给消费者作为赔偿。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予以赔付是应该的,但“以一赔十”的方法值得商榷。

按照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后,有权要求加倍赔偿。药品也是商品,患者购买了假药或劣药,理应得到赔偿。不同的是,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赔偿就不像一般商品那样简单了。首先,患者用药的多少、疗程的长短,要依病情而定,大多数情况下用多少药,用多长时间还要遵医嘱。“以一赔十”使患者得到了十倍于原来的药量,如照此服用,会不会用药过量?如果因此而出现严重后果,责任谁来承担?另外,药品都有有效期,患者一下子得到这么多的药品,短时间内服用不完,放在家里就有可能过期失效,由此造成的浪费应由谁来埋单?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如果在情况还没有弄清楚的时候,将这样的“问题药品”加倍赔偿给患者,是保护了患者的利益,还是给患者的用药安全增加了更多的隐患?答案不言而喻。

其实,对患者因购买有质量问题药品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可以有多种方法,如将赔偿药品折合成现金付给消费者,或办理“药店优惠卡”等,这有待于我们进行不断的探讨和摸索。但是,不管是采取何种方式方法,其出发点都应该是真心维护患者的利益,而不是借机炒作,这样才不会失去顾客,更不会失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