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药品说明书“说”得更明白

时间
2005-06-21

药品是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的特殊商品,而药品说明书是指导临床用药和患者合理服药的重要技术资料。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药品说明书必须注明药品名称、性状、成分、药理毒理、适应证(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生产批号、有效期、规格包装、贮藏以及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

随着“大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理念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不断深入,药品说明书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但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药品(特别是非处方药)来看,其说明书还存在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这给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带来了隐患。

误导消费者的药品说明书

目前,有不少药品说明书将用法用量表述为:口服(或外用等),一次××~××片(粒、克、毫升等),一日×~×次。这样的表述并没有给消费者明确说明,到底一次该服用多少片,一天服用几次。此外,服用间隔的时间也不清楚,是早、中、晚还是按规定时间划分,如一日三次,是早、中、晚各服一次,还是每隔8小时服用一次。另外,老年人、儿童以及有肝、肾、神经、心血管系统等方面疾病的患者,因机体方面原因,对药物的代谢、排泄等功能较差,服用剂量应有别于正常成年人,这一点在不少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项下并未加以注明。

在很多药品说明书中,都有禁用、忌用、慎用等项目。“禁用”意味着绝对禁止使用;“忌用”表示最好不用,但权衡利弊后,还是可以使用,不过须密切观察用药过程;“慎用”指应小心谨慎使用,一旦出现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这些概念对于医生、药师来说,当然很容易理解,但是对于普通患者来说,要弄清楚差别就有一定的难度。

还有相当一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中强调:“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而普通患者并不清楚什么是过敏,过敏反应都有哪些症状,发生的后果如何等。而一旦患者在初次使用某种药品时出现过敏反应,那么谁来为后果“埋单”,又如何进行救治?一些药品说明书还有“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的字样。药品贮存对温度、湿度、光线等有严格的要求,一旦超出规定,对药品内在品质影响很大,药品在外观、气味、含量等方面会发生改变。如VC片遇光或高温会氧化变色;干酵母片、胰酶制剂受潮后或贮藏不当可产生恶臭或霉味,胶囊剂则出现色斑、粘连、发霉等。患者对这些比较专业的知识知之甚少,而仅仅以一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禁止服用”盖之,让患者着实难以判定。此外,药品的贮藏方式有密闭、密封、遮光、凉处、阴凉处、暗处、冷处保存等多种,普通的密闭、密封、遮光,指可以把药品放置于常温(0℃~30℃)下;凉处、阴凉处则要求温度不超过20℃;冷处则要求温度在2℃~10℃之间。因为“说明书”对此没有明示,绝大部分患者并不了解,所以买回药品后,常常随意放置,比如把本该放置在冰箱冷藏的药品放在常温下,从而导致药品变质,降低疗效。

按照药监部门的规定,药品生产批号应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代表年份,3~4位代表月份,最后两位则表示生产批次。如果基本生产批次中出现亚批次,则在6位批号数字后面用“—×”来表示。有效期则表述为至××××年××月。但是目前不少药品说明书对药品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的表述五花八门,如某药品生产日期为2004年8月10日,有效期为两年,生产批号有的表述为040801,有的表述为20040801,有的表述为0408015等;有效期有的表述为2006年7月,有的表述为2006年8月9日等,让患者捉摸不透。

别再让消费者雾里看花

以上药品说明书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是没有解决之道,笔者以为,为了让药品说明书“说得更明白”,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以人为本”。首先,必须明确一次服用的具体剂量、间隔服用的时间,如可表述为一次服用××片(粒、克、毫升等),每隔×小时服用一次,必要的话,还应注明饭前、饭时或饭后服用。针对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服用剂量、服用时间也必须加以说明。将禁用、忌用、慎用这些比较专业的术语改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在说明书中明示发生过敏反应的症状,交待解救措施等。注明药品性状发生哪些具体改变时,必须禁止服用。生产批号统一采用6位数字表示,有效期则一律采用至××××年××月。明确贮藏药品时对温度、湿度的具体要求。

希望药品生产厂家多从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的角度出发,不断规范和完善药品说明书内容,使之更好地为大众健康服务。同时,药店的药学服务人员在销售药品时,也应向顾客进行详细讲解,以保证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