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擅自打破“概不退换”行规

时间
2005-08-30

日前,南京某药店承诺,如果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有任何不满意,药店100%予以退换或补偿。

对于售出的药品不予退换,这几乎成了药店的行规。虽然此举曾受到不少顾客的指责,将其形容为“霸王条款”,但从药品是特殊商品的角度考虑,其实不无道理。现在,南京的这家药店打破这一行规,无非是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事实上,对售出的药品不予退换,绝非是有些人说的“药店怕麻烦”,而是出于保护药店利益和顾客用药权益的需要。

的确,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并无任何“药品售出后不得退换”的规定,但售出的药品退换后,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药品管理法》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药品售出后,接触的人是否患有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疾病,是否可能造成药品污染,谁也不能肯定。所以,对售出的药品进行退换,安全隐患是存在的,即使退换的药品包装完好。其次,某些药品需要在特殊条件下贮存,如果顾客将药品购回后,未按规定进行贮存,药品的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不经过专业检测是无法得出可靠结论的,这与其包装是否完好无关。如果这种药品被退换,商家将其作报废处理,还可以说得过去;可如果又卖给其他顾客,即使不会对其他顾客造成任何健康损害,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的用药权益。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无法保证药品售出后的质量的情况下,药店还是不要擅自打破“售出药品概不退换”的行规,以免侵犯其他顾客的合法权益,惹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