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退换应“有条件”

时间
2005-09-09

前几天,笔者在一家药店买药付过款后,突然发现药买错了,于是便要求退换,却遭到店员的拒绝,理由是:“药品属特殊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笔者以为,该规定多少有点不合情理!

药品售出“概不退换”一直是药品零售业的“行规”,可国家现行药品销售管理法规中,却从未做过类似的规定。而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药品“概不退换”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属于“霸王条款”。笔者以为,尽管药品是特殊商品,但也不能不分具体情况一概不退。比如,有瑕疵的药品,就应当允许退换。

虽然“概不退换”有些不近人情,但“100%无条件退换”同样值得商榷。

最近南京一家药店宣布,如果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有任何不满意,药店承诺100%退换或补偿。该药店这种做法的初衷是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药店买药,本来是件好事,可退回的药品如何确保质量?更何况近来还有人利用退药进行偷梁换柱,把假药退回药店。即便是能够保证退回的药品确是售出的原药,又如何能确保药品没有受到过污染?如果药店把关不严,这项便民措施很有可能演变成“害民措施”。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尽管该规定是对医院而言,但药店不妨参照执行。

依笔者之见,药店对售出药品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有条件退换”,这才是药店完善服务的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