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拆零卖当送说明书”于法无据

时间
2005-10-11

2005年7月25日《中国医药报》药店周刊中刊登了《药品拆零卖当送说明书》一文,文中观点认为:药品拆零卖,可通过厂家多送几份药品说明书、复印药品说明书的方法来满足购药顾客索取说明书的要求。笔者以为,文章中提倡的做法出发点是好的,但在药品经营单位并没有可操作性。

首先,药品拆零卖附送说明书,没有法律依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的每个最小销售单元必须按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中定义的药品最小销售单元是指市场上销售药品的最小包装。拆零药品不是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所以在销售时也就可以不附送说明书。

另外,药品拆零卖附送说明书也不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拆零销售药品时,只要符合相应的硬件条件,并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的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单位名称,核对无误后,就可交给顾客。其中并没有拆零药品当送说明书的规定。

而且,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果要求药品经营单位药品拆零卖附送说明书,势必会加大药品经营单位的运行成本和工作量,例如:顾客购买五片去痛片需要两角钱,如果再索取说明书的复印件,精明的商家自然会将复印费加入到药品价格,复印费为三角钱,五片去痛片的价格就上升为五角钱,这样不利于药品经营单位长期良性运行。如果顾客购买拆零药品想了解使用药品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只要向驻店的执业药师、执业医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咨询就可以获知。这样也能做到拆零药品的使用安全、有效。另外,购买拆零药品时索取说明书的顾客毕竟是少数,药品经营单位完全可以在不提高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准备一些说明书来满足这些顾客的要求,这样一方面使患者使用药品更安全、更有效,同时还可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各涉药单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