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被人调包药店能否免责

时间
2006-04-03

[案例]

2005年10月,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对A零售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某一药品从外包装、说明书、铝箔等与真品有区别,经送检,判定为不合格药品(假药),执法人员遂立案调查。经调查得知:1.A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是从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有供货企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合法票据,且药品验收记录齐全。2.A零售药店能证明在销售该药品时,被他人调包。在监督检查的前一日,有一顾客要购买该药品,但在购买过程中,其让销售人员不停地拿了好几种不同药品,最后说带的钱不够而迅速离开。而销售人员未做检查,就将药品放回原处。3.被调包的药品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与票据及验收记录不符。类似这样的问题,其他药店也有发生,少数药店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证明情况属实。

[分歧]

A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被调包为假药,能否以销售假药为由对其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在处理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零售药店药品购进渠道规范,有效证件齐全,被调包的药品没有售出,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且确实能证明药品被调包,这只能说明该药店疏于管理,应免于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A零售药店管理不到位,造成药品被调包,不合格药品是在柜台内发现的,不能将药品被调包作为免于处罚的依据。(案例提供:一读者)

[评析]

结合上述案情,笔者认为本案的要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A零售药店销售的某一药品与真品有区别,经送检,该药品被判定为假药。关于假药的概念,《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明确界定,即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等。

其次,A零售药店能够证明被药品监管部门判定为假药的药品,并非药店原来从合法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药品,因为假药注明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限等与药店购进药品时所保留的购货票据、购货记录明显不符。这说明,A零售药店的药品购进环节是合法的,符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再次,A零售药店能够证明从合法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药品变成假药的原因,是该药品在销售时被人调了包。但是,对于这种调包行为,药品销售人员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药品销售人员并不知道药品已经被调包,致使调包后的假药仍旧摆在药品销售柜台。

对A零售药店被调包的药品能否按假药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而言,这一法条的适用条件有二:第一,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购进、销售活动中并无违法行为。在这里,“法”是狭义之法,专指《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药品零售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

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A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没收未售出的假药,但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郎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