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称艾滋病将从甲类传染病划为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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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5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 对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其分类问题,各方面比较关注。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在向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草案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

高强说,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经反复征求专家意见,修订草案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是:把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对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病种予以调整,对有争议的病种暂不作调整。

高强说,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对是否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有不同意见,但考虑到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世界卫生组织也建议各国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甲类传染病管理。因此,修订草案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

高强说,另外,根据病原体的分类,修订草案还将列入法定传染病的病种按照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虫的顺序重新作了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列入修订草案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对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外的其他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决定对具有传染性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并予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