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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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7

为广告审批再加一道保险《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出台

2006年10月17日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行为,建立完善的广告审评机制,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暂行)》。

根据新制定的广告复审制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告审查工作进行监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有下列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令改正。一是在广告审批监督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违反广告审查有关规定的广告;二是广告监督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广告;三是对异地发布的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的;四是其他需要复审的广告。对责令改正的广告,如原广告审查机关有异议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本规定组织复审。本规定中的复审,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经批准的可能违反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所进行的重新审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建立了“广告复审评议人员数据库”,对需要复审的广告进行评议时,由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随机从“广告复审评议人员数据库”中选出7名评议人员,组成广告复审评议组。广告复审评议组的人员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反馈给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对评议内容分歧较大的广告,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也可以征求有关产品技术审评专家、广告监督机关或消费者的意见,供广告复审评议组作出评议意见时参考。广告复审评议组半数以上人员确认该广告审批存在问题的,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原广告审查机关,责成原广告审查机关撤销该广告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