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违法广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访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敬礼

时间
2007-03-19

违法广告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访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敬礼

2007年03月19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在央视“3·15”晚会上联合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后,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敬礼,了解了这两个行政规章的修订背景和修订内容。

记者:请问为什么现在要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做重要修订?

张敬礼:现行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原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1995年联合颁布的,现行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也是1995年由原国家工商局颁布的。这两个行政规章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药品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开始建立,并对规范药品广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药品广告审查和药品广告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几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道,不断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形势仍很严峻,群众对违法药品广告意见很大。为了从制度上加强药品广告管理,及时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势在必行。

记者:药品广告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张敬礼:当前药品广告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擅自篡改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在宣传中夸大药品功能、疗效等等。此类违法、虚假宣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对患者造成严重误导。

记者:此次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大了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张敬礼: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这样三条新规定:一是加重了对篡改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即撤销这种药品的所有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且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二是明确规定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所涉及药品采取行政措施,在一定范围内暂停相关产品销售,并责令有关单位消除违法广告影响;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记者:特殊药品能否做广告?

张敬礼: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记者: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经济处罚,有何具体规定?

张敬礼:如果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近两年有关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治理情况。

张敬礼: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对599份报纸和60家地市电视台(频道)进行监测,共发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55485次,都已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我们还通过建立药品广告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实现了所有药品广告在线审批,并向社会公示。2006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审查批准的12319份药品广告,没有发生任何违法审查问题。全国工商管理机关共查处违法药品广告9748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1%。

记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有哪些治理违法药品广告的措施?

张敬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年将建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广告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