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着力强化农村市场监管深入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

时间
2007-10-15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关于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流通领域农村商品经营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农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强化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选取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产品合格率较高、政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满意、影响力大和示范性较强的农村商品经营单位作为示范店,以点带面推动农村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维护农村商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促进农村商品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参照总局制订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符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确定本地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培育目标和具体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确保每个乡镇至少各建立一家经营食品和经营农资商品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使广大农民群众不出乡镇就可以买到“放心商品”。

为进一步推广“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典型,《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村消费者知晓“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要针对“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提高市场占有率,使经营者切实收到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以推动农村商品经营者健全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农村商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对“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审查标准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由农村商品经营者自愿申请,经申请者所在地工商所、县级和地(市)级工商局审核后,报省(区、市)工商局统一命名,省(区、市)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国家工商总局汇总后,统一公示全国“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单。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要统一通过省(区、市)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示。

《通知》强调,各地工商局要全面加强对“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动态检查,并定期进行复核,视检查情况、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情况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留或取消“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资格。命名公示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每年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复核。对发生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发生严重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检查中证明本店商品质量主要指标不合格、不符合“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报总局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在加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全面规划、精心部署、分步骤、分阶段周密实施。在创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工作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强迫经营者参加。严禁借活动之名向农村商品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搭车收费。要严格申报和后续管理工作,在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确定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与指导,确保取得成效。要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情况交流和信息互通机制,切实发挥“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的作用,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促进农村商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