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

时间
2007-11-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11月8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专项治理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开展集中治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第二阶段是继续进行专项治理,巩固集中治理成果。

颜江瑛强调,此次检查将摸清自2004年3月《反兴奋剂条例》实施以来,药品和化工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情况。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颜江瑛指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省(市)要对奥运赛事举办城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据了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者严肃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做出处理;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打击;对非法进出口的,由海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提供反兴奋剂工作相关信息和技术指导。

颜江瑛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兴奋剂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环境进行监管,包括从生产环节方面进行源头管理,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以及对含有兴奋剂的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注明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