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大中医药立法推进力度“治未病”首次纳入地方法规

时间
2008-08-20

据中国医药报黑龙江讯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在有“北药大省”之称的黑龙江省,得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旗帜鲜明的政策扶持。近日,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该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提交省人大审议,年内有望正式出台。

1998年黑龙江省曾颁布过发展中医药的条例,但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空前发展,现有的中医药水平已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不相适应。有数字表明,目前黑龙江省绝大多数中医院基础设施不配套,就医环境差,63个县级中医院业务用房缺口达37.2%,现有业务用房中危房占31.3%;全省944个乡镇卫生院,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不到60%。加上中医药人才短缺、中医西化现象严重,以及部分秘方、验方、特效诊疗技术的失传,制约了黑龙江中医药事业的腾飞。

就此,2007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和省中医管理局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本《条例》初稿;2008年,此《条例》被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于前不久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共分八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有对中医药的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据介绍,在新制定的《条例》中,明确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政府考核目标,确定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义务。第四条在全面规定了政府职责的同时,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第十二条规定,中医药价格标准的确定,应根据中医药特色,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的劳务价值。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和中医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和药品目录,以及新农合资金的支付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保健方面的优势,开展‘治未病’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药保健需求。”在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