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医药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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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2

据新华社成都3月22日电(记者吕庆福)《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已经在四川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即将实行的《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规定,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中医医疗人员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中医医疗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自制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向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时,应当查验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诊疗效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者误导患者;不得提供虚假中医医疗广告批文;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中医医疗广告批文;不得以义诊、会诊、讲座或者通过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药监部门审批,不得利用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和推销医疗器械。

《办法》还规定,未取得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发布虚假中医医疗广告欺骗误导患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