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抗感染类药品价格仍有下降空间

时间
2004-06-01

据新华社电(记者张晓松 刘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降低了阿莫西林等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达到30%,是历次降价措施中降幅最大的一次。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药品价格仍有下降空间。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药品价格一直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热点之一。城乡居民对药价高反响十分强烈,要求降低药品价格的呼声很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医药价格问题。近年来,发展改革委集中开展了以降低药品价格为核心的治理整顿工作,在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这次较大幅度降低部分药品价格,是认真贯彻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开展医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降价的24种抗感染类药品,是城乡居民常用的一些抗感染药品,其价格基本是2001年制定的。近年来,受技术进步,生产规模扩大,原材料价格下降,进口关税下调,以及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这些药品的生产成本和实际成交价格进一步下降,同时通过药品招标采购也反映出了较大的降价空间。根据这种情况,发展改革委决定大幅降低这些药品的零售价格,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的药费负担。

24种抗感染类药品的降价幅度是有一定差别的,综合平均约30%,主要依据是新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和市场成交价格,同时适当参考了各地的实际中标价格。对于这次降价,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降价方案是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地区协调会议、专家评审会议,并多次听取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消费者代表意见后制定的。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24种抗感染类药品平均降价30%,是历次降价措施中降幅最大的一次,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药品没有降价空间了。第一,积极稳妥是发展改革委降低不合理药品价格所坚持的原则,即在降低价格减轻群众负担的同时,还要兼顾生产、流通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第二,由于企业生产条件、成本差异较大,内在质量有所不同,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其实际价格相差悬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限价,依据的是平均成本,因此,尽管最高零售价格降幅已经很大,但仍然有一部分企业的实际价格会低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第三,市场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企业生产技术进步、生产规模的扩大,其生产成本将不断降低,一些药品会因此出现较大的降价空间。对此,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跟踪市场实际变化,不断调整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努力减轻城乡居民的药费负担。

“药价虚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各方面反映药品价格较高,其主要表现是流通环节差价过大,购销中存在大折扣、高回扣的问题。这种现象表面看是价格监管问题,背后实际是体制和机制问题。

一是药品零售环节缺乏竞争,市场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药品具有被动消费的属性,患者难以自主选择,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而医疗机构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医疗机构间又缺乏有效竞争。

二是“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导致了在利益驱动下,医疗机构过分追求药品差价收入。

三是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产品结构趋同,普药生产严重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占领市场,扩大份额,将价格折扣作为推销药品的主要手段,药品市场的竞争便演变为价格折扣的竞争。

四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医药费用分担机制刚刚起步,对药品价格费用制约机制的作用还没完全显现出来。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解决药品价格高、消费者负担重的问题,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价格监管,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要不断深化改革,在医药卫生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在生产流通领域整合资源,解决重复建设问题,在医疗保险领域建立有效的费用约束机制。

发展改革委将出台五项新措施,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这次降价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对于不及时执行降价措施的经营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加强监督,及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为防止此次降价后出现不合理的药品替代问题,发展改革委将适时降低其他相关的抗感染类药品价格;针对药品中间环节不合理的加价行为,发展改革委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有效压缩流通环节的价格空间;采取相关的价格调控措施,抑制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出现上涨的势头;完善政府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