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山之内公司法莫替丁超高定价在江苏被撤消

时间
2004-09-16

据中国医药报讯 同样一种药品,外企生产的价格可能要比国内药品高几倍甚至十几倍!这一被称为外资药企“超国民待遇”的定价权,终于艰难破冰。经广州贝氏药业正式起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责令江苏省物价局撤销对沈阳山之内公司生产的法莫替丁的单独定价。这就意味着,山之内原来所定高于国产药5倍的价格,将不得在江苏出现。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内第一起被强制撤销的外资药企“超高定价”。

据了解,贝氏药业在对江苏省物价局的行政上诉状中表达的主要观点是同质药品存在重大定价差异:按江苏省物价局规定,沈阳山之内药业生产的片剂(商品名高舒达)20mg×10片每盒为21.2元,20mg×30片每盒为56.6元(GMP),而原告广州贝氏药业和国内其他厂家生产的法莫替丁20mg×30片每盒为9.8元(GMP),两者之间的价格相差达5倍以上。由于贝氏能提供广州贝氏药业生产的法莫替丁与山之内公司生产的高舒达具有生物等效性证明,于是,贝氏药业公司董事长贝庆生以江苏省物价局违反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将其告上法庭。

留意贝氏药业在广东、上海、北京、云南、福建等多个省份经历的近20场民告官官司,其上诉的请求与摆出的事实理由大同小异,焦点都在对同质异价的申诉。从这次判贝氏药业胜诉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上,可以看到几个鲜明的观点:一、“原研制药品”的事实认定是讼争定价行为的重要基础,但江苏省物价局对此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明;二、沈阳山之内生产的高舒达不能证明是日本山之内制药株式会社所享有的专利权药;三、江苏省物价局做出定价行为的基础是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882号文》,该文仅是内部行政指导行为,并不能独立证明江苏省物价局的行为合法。依据以上理由,贝庆生认为,南京市中院这些观点不但对“原研制药”这个具争议的概念提出了举证的要求,还首次对其它诉讼中多次引用的“国家计委文件合法——省级相关衔接文件合法”的顺推法提出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