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禁止医疗广告中出现九种内容违者上网公示

时间
2004-09-24

据新华社电(张滢莹)上海加强医疗广告监测,在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9方面的内容:

一、涉及推销医疗器械及与药品相关的内容;二、从业医师技术职称;三、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四、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贬低他人的;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六、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七、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八、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九、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

《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证明》的单位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暂停对尖锐湿疣、淋病等性病、恶性肿瘤、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发布医疗广告。

据悉,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发布无证或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同时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