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胆泻肝案公审首日无果7日下午继续进行审理

时间
2005-07-06

两原告提出近40万元赔偿请求,今天下午继续审理7月5日,法庭上被告方验证原告提供的物证,被告方从法官手上接过物证证据。秦斌 摄影7月5日下午1时30分,备受国内各界关注的“龙胆泻肝丸”案件首次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因指控龙胆泻肝丸导致肾损害,两名自然人王春华、冯萍萍将该药的生产厂北京同仁堂集团及同仁堂中药二厂告上法庭,两名原告提出了包括住院医药费、伙食补助、精神补偿费等总计近40万元的赔偿请求。原被告双方7月5日在庭上进行了长达4个小时的激辩,法院没有当庭判决,该案将在7月6日下午继续审理。

原告代理人诉称,原告王春华1999-2002年期间服用同仁堂中药二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180袋,另一原告冯萍萍2001-2002年间服用该药品80余袋,后两人经医院诊断分别患有慢性肾小管衰竭和慢性间质性肾病(马兜铃酸肾病),医院诊断书明示该疾病与服用龙胆泻肝丸有很大关联,因该药品中所含成分“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具有肾毒性。不过,由于原告未能保留购药小票,而向两原告出售药品的同一家药店拒绝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只承认该药店的龙胆泻肝丸惟一进货渠道为同仁堂中药二厂。原告代理人认为,早在2001年被告即已知晓龙胆泻肝丸的肾毒性,并向国家药品主管部门提出过用“木通”替换“关木通”但确从未在说明书中向消费者提示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的肾毒性”,违反了国家关于非处方药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被告同仁堂集团代理人则认为,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两点:一是所服药品为同仁堂生产;二是原告所患疾病与龙胆泻肝丸直接关联。同时,被告代理人一再强调,被告产品一直是依法生产、合法销售,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产品设计缺陷,说明书也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示,而且该药一直作为处方药在生产,投入流通市场时,国内尚无科学证明马兜铃酸具有肾毒性。据悉,2004年底前后,北京市高院曾因证据不足直接驳回了另两名自然人关于龙胆泻肝丸肾毒性案件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外的等待者

下午一点,另外几位与本案有关的患者就早早来到了庭审现场,因为其他原因,他们没能进入庭审现场,在庭审现场外,记者和他们聊了起来。

高士敏,女,56岁,原地坛小学教师,从1994年到1997年大概服用了400多袋龙胆泻肝丸。1998年,高士敏在协和医院检查出晚期尿毒症。除了换肾花7万多元,目前,她每月的治疗费还需要5000多元。

宋素萍,女,47岁,原北京装饰布厂工人。从1999年开始吃龙胆泻肝丸,2004年1月份,在北大第一医院检查出患有尿毒症。今年1月份,她在崇文区法院提起了对同仁堂的诉讼,被驳回后,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在还在等待结果。

原告有信心胜诉

庭审结束后,当记者问起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对官司胜诉的把握有多大时,被告同仁堂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阎如玉表示,一切听法院判决,目前不好发表评论。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中国卫生法制》副主编卓小勤则表示,原告的证据比较充分,在正常情况下,胜诉应该没有问题。

此前有消息说,服用龙胆泻肝丸导致了19万人致病,对于这个数字,卓小勤表示,如果按推理来说,是可靠的。据他介绍,除了这起诉讼外,还有几起在崇文区法院和内蒙古赤峰法院针对龙胆泻肝丸的诉讼,在崇文区的几起诉讼中,三起被驳回,一起败诉。而与崇文区法院的判决相反,在赤峰市的诉讼中,原告告赢了龙胆泻肝丸的经销商,获得了诉讼主张的3万元赔偿。对此,卓小勤表示,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赤峰的胜诉对此案的审理应该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他表示,如果本次的诉讼遇阻,不排除将被告方改为对龙胆泻肝丸经销商的起诉。

卓小勤认为,此次针对龙胆泻肝丸及同仁堂的诉讼,暴露出了我国在中药保护制度、药品监管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药品召回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和缺陷。他表示,本次诉讼除了希望能为消费者讨回公道外,更希望能使我国在医药产业监管制度上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