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东莞万成公司专利侵权案终审判决 天士力胜诉

时间
2007-01-12

中药知识产权案原告首次

据新华社讯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其“养血清脑颗粒”专利权案原告方胜诉,判决广东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有关专家指出,这是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侵权案中首例由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案例,它标志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新进展。

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公司)是以制药业为中心的高科技企业集团,累计申请专利640件。其中,发明专利442件,已获得专利授权103件。其主导产品已在10个国家获得专利,是我国中药企业在国际、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多的企业。“养血清脑颗粒”是由天士力公司采用最新工艺独家研制生产的现代中药,该药1996年获国家三类新药证书,1999年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3100050.5),2004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为2005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4日)。

2005年3月,天士力公司发现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万成公司)上市了与其产品“养血清脑颗粒”同名的药品,并提供虚假临床试验报告。2005年5月,天士力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广东东莞万成公司专利侵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养血清脑颗粒”药。

这一诉讼案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因为此案是我国中药制药行业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性在于长期以来,制药行业对于“是等同公知技术还是侵犯专利技术”的本质模糊不清,而“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东莞万成公司以‘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在本案中,东莞万成公司明确表示,其实施了与天士力公司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并在被控侵权后主张以"公知技术"抗辩。

案件审理期间,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就天士力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的处方与东莞万成公司以其主张的“公知技术”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的处方进行了差异性对比研究。结果表明,天士力公司以其处方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对压力所致疼痛的镇痛作用,显著强于东莞万成公司以其主张的“公知技术”处方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的疗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采纳了专家组的意见。判决书指出,由于用量的差异导致两种药物的功用或功效发生改变,治疗效果产生较大差别,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通过临床试验等测试,无法从东莞万成公司主张的“公知技术”方案中得到被控侵权产品“养血清脑颗粒”的技术。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东莞万成公司在天士力公司拥有前述的专利权后所仿制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公知技术”,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士力公司胜诉;东莞万成公司自判决生效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93100050.5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且判决东莞公司按原告方要求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

有关专家指出,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就在于专利。天士力公司之所以要求赔偿1元人民币,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一讼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中药的现代化进程,促进我国专利保护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