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乡村百货店也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时间
2004-03-10

据中国医药报山东讯 记者隋晓燕报道 山东省药监局日前出台相关规定,鼓励发展乙类非处方药销售网点,允许设在乡(镇)村的日用百货、食品类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新规定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进一步增强辐射功能,做好对农村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药品配送供应工作。支持并鼓励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跨区域兼并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并将其改组为区域性基层药品配送中心,或直接设置县以下药品配送机构。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

新规定引导、鼓励在农村设立药品零售网点,对在县以下乡(镇)村设置的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仓储条件、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等条件做了适当放宽。

新规定鼓励在乡(镇)、村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销售网点。设在乡(镇)村的日用百货、食品类普通商业企业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批准后,可经销乙类非处方药品。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异地合法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进行刁难或对其业务开展设置障碍;不得以加强监督为名,以“送样检验”、“准销登记”等手段搞地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