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采取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

时间
2004-03-12

据新华社讯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介绍,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费、基金和贴息政策,以减轻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户以及禽肉加工、冷藏、运输、销售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免征相关税收,并优先兑现出口退税,包括: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含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

二是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具体减免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三是对重点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半年,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级贫困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贴息办法财政部正在会签有关部门,不久将下发。

四是加大对种禽保护的支持力度。种禽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保护好种禽生产能力,是稳定和恢复家禽生产加工的关键。为此,各级财政加大了对种禽保护的支持力度,对种禽场实行全面强制免疫的疫苗经费按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负担办法解决。同时,优先将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种禽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