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可举报查处的假劣药范围鼓励举报

时间
2004-05-31

据新华社南昌5月31日电(记者李兴文)为方便举报者人员举报非法厂家、商家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行为,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明确可举报的假药、劣药范围,药监部门承诺,一旦获悉举报,将予以认真调查,并视情节对查处的药品以假药或劣药论处。

药监部门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都可以举报。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按假药论处,其中包括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变质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按劣药论处,其中包括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药品;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