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明起施行凭处方可在药店购药

时间
2004-08-31

医疗机构不得限制处方外流《处方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08月30日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侯玉岭报道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8月25日公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这一规定,有望逐步解决医师处方难以由医疗机构向零售药店流动问题。

据了解,为提高处方质量和促进合理用药,《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资格、处方效期、处方格式、处方颜色、处方书写等均进行了严格规范,其中最令人关注的事项包括: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药品名称以《药典》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使用国内通用写法。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与中成药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分为四种颜色,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处方分别为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和普通处方。

另据了解,该《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该《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