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基本概念及含义

时间
2007-02-14

医药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各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学创造与医学积累。民族医药的概念可以分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概念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医药,这里的民族,是指中华民族大家庭,具有本国的、本土的、非外来的意义。狭义的概念就是指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中国民族医药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如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

在我国,民族医药、民间医药与中医药并称为中国传统医药。中医药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医学,至今具有无可争议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地位,是中国传统医药的代表。民族医药不是中医药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药的姐妹。民间医药则是蕴藏在民间的养生习俗、单方验方、草医草药和医疗方面的一技之长,他们并不一定受到中医学理论的指导,也很难归属于某个民族医学,人们一般通称其为“民间草医”。民族医学和中医学有着相似的哲学思维、医疗特点、用药经验和历史命运,都属于中国的传统医药。

同时,中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民间医药也是世界传统医药的一部分。在2002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2002~2005年传统医学战略》中,对传统医学下了确切的定义,指出“传统医学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传统医学疗法包括药物疗法(如使用草药、动物器官和/或矿物)和非药物疗法(如在基本不使用药物的情况下进行,比如针刺疗法、手法治疗及精神治疗)”。

1951年12月1日实施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应尽量团结与提高”。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1984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民族医药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不但是各族人民健康的需要,而且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2002年12月4日,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农业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在中等医学专业中可保留卫生保健及中医(民族医)类专业”,在谈到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时,要求“增强全科医学知识和中医药学(民族医学)的教学内容”。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法制部门对此作了这样的解释:关于民族医药的管理,本条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地位,民族医药学存在于我国各少数民族之中,大多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作为以汉族医药为主的中医药显然不能包括民族医药;二是民族医药享受与中医药同等的待遇,在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民族医药可以有特殊的待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来发展民族医药。

2004年2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讲话。吴仪在全面论述中医药工作的同时,指出“民族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认真做好挖掘,整理、总结、提高工作,大力促进其发展”。在谈到农村卫生工作时,吴仪副总理说:“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农村和偏远山区、牧区,还要注意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要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吴仪说:“我们都在讲中医药是国粹,要努力保护,加以提高,但是不给予积极支持,连起码的政策都不落实,又谈何重视,谈何保护,谈何提高。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坚决落实好既有的政策,把对中医药的支持落实到行动上来。同时,要不断研究制定新的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