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
2006-12-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已完成《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修订和起草工作,其征求意见稿正在该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新修订完成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商品名)的和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商品名)的无需审查。

《办法》规定,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须符合《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办法》还规定,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要在发布前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此外,《办法》还对收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以及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发布药品广告、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国中医药报记者张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