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发挥中医药在新农合中的作用

时间
2007-08-2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对如何发挥中医药作用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特别是2007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之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发挥中医药在新农合中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将中医(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提高参合农民利用中医药(民族医药,下同)服务的可及性,各地均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吉林、海南等省将开设中医科、开展中医药服务项目作为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之一。浙江、甘肃等省部分试点县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诊所也纳入定点医疗机构。

二、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一)将中药(民族药,下同)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全国各地均将适宜的中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大部分省(市、区)制定了含有中药的省级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青海省专门制定了《青海省农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草药藏药基本用药目录》,包含中成药、中药饮片和167种藏成药。四川、云南、吉林、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青海等省(区)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省级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四川、青海、湖南、重庆、山西等省(市)鼓励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釆、自种、自用中草(藏)药,并将其纳入省级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参照同种同属中药定价。

(二)将中医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全国各地均将适宜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北京、浙江、吉林、湖南等省(市)制定了含有中医诊疗项目的省级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目录,其中,北京市共有117项中医诊疗项目被纳入。浙江省绍兴市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贴敷疗法、中药化腐清创术等中医医疗服务纳入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目录。

三、采取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

(一)降低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的起付线 河南、安徽、山东、吉林、河北、陕西等省明确要求降低中医药服务起付线。河南、安徽等省在县级中医医院住院的报销起付线较同级综合医院降低100元,引导参合农民选择中医医院就诊。

部分试点县也采取了降低中医药服务起付线的政策。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所有医疗机构的住院参合农民采用蒙医药治疗较其他手段治疗起付线降低100元。北京房山区、大兴区对在中医医院住院的参合农民不设住院起付线。

(二)提高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陕西、青海、新疆等省(区、市)明确要求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山东省要求提高使用中医诊疗技术、中成药、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的补偿比例幅度不低于10%,提高使用针灸等非药物疗法和中医适宜技术的补偿比例幅度不低于20%。江西省要求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采用中医药治疗手段较西医药治疗手段补偿比例提高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求提高5%。

部分试点县也采取了提高补偿比例的政策。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在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按70%予以报销,与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相同。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对参合农民大病产生的中医中药费用与西医西药分开核算,无论是在县中医医院还是在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医中药均按80%的比例报销;而西医西药在县级医院按40%的比例报销,在乡镇卫生院按55%的比例报销。

(三)其他优惠措施 四川、山东等省还要求各试点县采取限额补偿、享受住院补偿比例等措施,引导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服务。山东省要求采用中医药手段治疗常见病或疑难病的,门诊费用可享受住院补偿比例。江西省瑞金市对20种慢性病在门诊采用纯中医药治疗的,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50%,年内最高补偿额为1500元。贵州省遵义县对部分慢性病运用中医药治疗的,医疗费用直接减免80%。浙江省开化县将中医药门诊费用列入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年累计达300元起报,补偿比例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比例。

此外,北京市房山区、大兴区在区中医医院就诊的参合农民免挂号诊察费,各种检查治疗费免50%,住院床位费免50%,住院救护车费免50%。黑龙江省林甸县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药价格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下降20%,村卫生所中药零售价不能高出批发价10%。甘肃省金昌市中成药全部由厂家直销,减少了药品流通环节的加价。

四、鼓励农村中医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

(一)调动乡村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积极性 江西省修水县对从事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陕西省有4个试点县对从事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60~120元不等的补助。内蒙古通辽市对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阿拉善盟对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每月补助40~50元。

(二)保障农村中医药人员工资待遇 内蒙古阿拉善盟乡镇卫生院蒙医药、中医药人员工资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支付,调动了蒙医药、中医药人员提供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的积极性,有效地避免了基层蒙医药、中医药人员流失。(摘自中国中医药报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