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增新内容

时间
2008-01-23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补充意见,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

今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执业药师注册证》将替代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新注册证书取消了副本,并不再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同时,注册机构必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

目前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可在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再次注册手续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

执业药师执业类别分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再次注册的,须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必修、选修、自修内容15学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开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注册机构必须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许可决定在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或办公场所、电子政务网上进行公告。(中国中医药报记者张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