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职责明确

时间
2004-09-20

据中国食品报讯(通讯员赛运和记者郑阳)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追究范围,特别是规定了在监管过程中构成犯罪,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六种情形: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情形的;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责任进行调查的;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对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