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追究管理部门责任

时间
2004-10-22

据新华网福州10月22日电(记者沈汝发)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卫生和教育等管理部门将被追究责任,有严重失职行为则可被开除公职。这是福建省卫生厅和教育厅21日公布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规定的。

根据这一办法,学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将需承担行政责任:未设立学校卫生保健机构,未配备校医和保健教师;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其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以及未培训考核上岗;未按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学校对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不予配合,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经批准销毁可疑食品等。

卫生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通报批评或追究行政责任:未按有关规定发放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未对其进行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未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未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扩大;未按规定时间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等。

教育部门的责任追究行为包括:未按规定督导、考核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未定期组织校医或保健教师、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接到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发生报告后,未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

根据办法规定,对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如果有以上失职行为将可被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