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回扣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网摘
时间
2008-12-08

据中国医药报转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法律博士韩耀元做客新华网,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时强调,“两高”出台打击商业贿赂意见并非针对普通医生、教师,打击的重点是医药购销领域行使医药购销权的违法行政领导和不法药商。但对于极少数收受回扣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医生,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韩耀元介绍《意见》出台背景时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意见》,是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统一的执法标准。

韩耀元说,《意见》出台后,有的网友认为《意见》把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指向了医生、教师,这是一种误解。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包括医药购销领域,打击的重点是医药购销领域行使医药购销权的违法行政领导和不法药商,绝不是普通医生。对于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应该重点查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行贿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受贿犯罪。一般医生开单提成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重在教育,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极少数收受回扣数额较大、明知伪劣药品但为收回扣而要求医院采购或者为收回扣用药不对症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