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责任制天津拉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序幕

时间
2004-11-19

据中国医药报天津讯 记者张翼报道 今后,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失察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导致或间接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11月12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近四十个成员单位召开第一次会议,在制定下一步工作目标的同时,还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当天挂牌的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由此拉开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序幕。

据了解,在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之前,原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是在积极进行机构改革的同时,抽调有关人员认真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调研,摸清和掌握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其次是就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做了细致的分析,为下一步很好地解决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最后是通过调查分析,理清思路,很快形成了下一步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思路。据悉,在新机构筹备期间,原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草拟了《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责任追究制》等有关制度,以规范和促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中明确规定,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天津市政府统一领导,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开展相应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则直接确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单位)正职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该制度还指出,违反行政许可制度、监管工作不到位、不按统一部署参加专项和集中整治、发现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等等,导致或间接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将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除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建津表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是为了建立切实有效的食品安全责任机制,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减轻或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二是增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有效履行好各自的职能,以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