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监管网络建设应力戒做秀

时间
2003-10-14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局下发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把加强农村监管网络建设列为近期的重点工作。为了落实这项工作,基层药监机构纷纷聘请药品安全监督员(有的地区称协管员)。针对这种热现象,笔者结合多年基层工作经验认为,农村监管网络建设应力求做实,力戒做秀。

2001年底,笔者在湖北省老河口市药监局提出建议,农村药品监管可向卫生部门的“县、乡、村三级卫生保健网”学习,聘请乡镇卫生院院长、防保站站长为农村“药品安全监督员”,建立乡镇一级药品监管网络,协助药监机构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2002年初,老河口市药监局聘请了30名乡镇卫生院院长、防保站站长为药品安全监督员,制定了制度,明确了职责,还发了聘书。由于这在当时是一件较有“创意”的举措,襄樊市有四个县(市)竞相学习。作为建议者,笔者以为这样农村药品监管工作将会落到实处。不曾想,当这个机制运行一段时间后,渐渐暴露出其中的种种弊端。

一是部分乡镇现行的监管网络“做秀”成份多于实际意义。《药品安全检查监督员职责》规定:药品安全检查监督员发现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有向药监局报告的义务。然而,老河口市在聘请药品安全监督员后的一年多时间内,监督员们没有报告一起假劣药品案件。除聘请之初搞了个发聘书的仪式外,药监机构也没有因贯彻落实某个专项整治活动或某次专项检查召开过一次会议,安排过一次工作。

二是当药品安全监督员所在卫生院、防保站的药品、医疗器械出现问题,应当进行处罚时,药品安全监督员成了执法障碍。2002年老河口市药监局在该市10家乡镇卫生院及5家分院共查获假劣药品案20多起,大多都没有立案处理。据了解,其主要原因是药监机构不愿得罪药品安全监督员。虽然其中有3起案件立了案,不是因“找不到供货方”而不了了之,就是被变通为由外地供应商“了结”。如2002年8月,老河口市竹林桥卫生院购进不合格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被查出,不久,该卫生院院长(同时也是药品安全监督员)带着该产品的经销商到药监局来解决问题。显然该院长和经销商达成了默契,任凭执法人员如何询问,经销商都是一句话:“我也是买别人的,要罚款,我没钱”。作为违法主体法人的卫生院院长到成了没事人一样,悠闲地坐在一边。此案最后也不了了之,这种结果与聘请药品安全监管员的初衷相去甚远。

三是不利于树立药监机构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药品安全监督员聘请到位后,最大的“受益者”是下乡检查的稽查人员。在未聘请“药品安全监督员”前,稽查人员到远一些的乡镇检查,中午吃饭是个大问题,有时不得不从乡镇赶回城里,到下午两三点钟吃午饭也是常有的事。药品安全监督员聘请到位后,稽查人员去乡镇检查基本都会被当地卫生院安排就餐,这是否是免费的午餐?最后“埋单”的是不是卫生院就不得而知了。

襄樊市襄阳区药监分局在监管网络建设过程中,没有沿袭各地聘请药品安全监督员的做法,该局以区人大视察《药品管理法》在该区的贯彻执行情况为契机,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药品监管工作人员一道,对乡村医疗机构、乡镇药店进行检查。通过对当地医疗机构用药状况的检查、听取区政府《药品管理法》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区人大切实感受到农村用药安全的确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在区人大的过问、督办下,区政府出台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暂行),各乡(镇)人大、政府明确了分管药监工作的领导,药监分局又不失时机地聘请各乡镇人大主席为行风监督员。这样,在该区形成了人大和政府都十分关注药品监管工作的局面,有了地方管理法规和人大撑腰,药监分局坚持“以我为主”的工作方法,加强了和卫生院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在农村执法活动中少了阻力、没有了顾虑。在采访时,该局局长告诉笔者,他们不打算聘请药品安全监督员,他认为这样做没有实际意义,他的目标是用法律法规加上乡镇政府的行政手段编织基层药品监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