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药检所所长应得到中检所认可

时间
2003-10-14

在不久前召开的2003年全国药检所所长会议期间,有一个问题引起中检所及一些与会者的关注和担忧,即省级药检所所长不具备药检专业知识。

中检所副所长金少鸿说,药检所是技术性很强的单位,其一把手除行政管理能力外,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因为药检所所长是要签药品检验报告书的,需要负法律负责。如果所长看不懂检验报告,万一发生行政诉讼,所长作为法人代表却说不清,将置药检所于被动。现在有些省所配备干部,只注重其行政管理能力,忽视了对其药检工作经验的考核。如甘肃、云南两省药检所所长是由地区药监局调任的,青海省药检所长原是一家医院院长,皆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经验。

金少鸿介绍,由中检所起草的《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目前已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准备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各级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主管业务工作的所长一般应具有10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验。在这次全国药检所所长工作会议上,很多与会代表认为还应再增加一条,即省药检所所长应得到中检所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