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出台卫生院代购药品管理办法

时间
2003-10-14

近年来,陕西省商南县一些乡镇卫生院开展了乡村医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改革,统一为村卫生所、个体诊所代购药品,基本上解决了边远山区广大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问题,为打击游医药贩、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农村、方便乡村医生购药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这种代购形式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虽明确提出“促进农村药品网络建设,……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但却没有明确增加合理费用的差率限额,使基层监管无法操作,乡镇卫生院在代购药品中如果发生经营性销售行为,具体由谁来依法处理;二是有些乡镇卫生院以代购为名,向所在乡镇以外的辖区出售药品,药监部门按无证经营药品进行查处,往往引起纠纷。

鉴于上述问题,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出台《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医疗机构代购药品管理办法》,明确以下几个政策规定:一是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医疗机构代购药品资格必须经县级药监部门审批,并自觉接受药监部门监督管理;二是代购除收取必要的费用外(从具有批发资格单位采购药品,在批发价基础上加3~5%),不得进行经营销售;三是乡镇卫生院只能为辖区内村卫生医疗机构代购药品,并建立详细、完整的购进及销售记录,统一为辖区内村卫生医疗机构出据代购药品清单,清单载明“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数量、代购单位、合计金额、经办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药监部门取消代购资格,并按无证经营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