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字号大小应规范

时间
2003-10-15

众所周知,药品使用说明书在用药方面指导得当,能起到帮助临床做好治疗,避免不良反应和副作用的发生,反之,不但影响临床治疗,还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甚至可造成人体伤害。

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在格式和内容上有严格规定,《药品管理法》、《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中都做了法律性规定。但是笔者在药品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医药市场供应的12毫升注射液,普遍存在使用说明书的印刷字号较小的现象。

说明书印制格式虽然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内容印制,但不知为何,使用说明书上的号很小。如济南XX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2毫升×10支/盒使用说明书的长是12.9厘米,宽是6厘米,上面竟印有2360多字。还有徐州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巴韦林米射液的使用说明书也是如此印制,使用者要想详细知道该药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需用放大镜才能看清楚。这样的药品使用说明书,虽然格式及项目内容都符合国家规定,但是字号肉眼很难辩认,这就失去了说明书的实际意义。在临床用药指导方面有其名而无其实,从根本上达不到临床用药的指导性目的。

笔者建议:药品生产厂家要从实际出发,药品说明书上的字号最小不能小于小六号字。使绝大部分人都能看清楚实际内容,对药品使用说明书字号的大小最好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