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时间
2003-10-27

据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浙江省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和成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都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要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严格执法,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现纠正不正之风、降价让利患者的双重目标。

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方式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联合组建经办机构(简称医院联合体)或者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医院联合体可以按省级行政区统一组织,也可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参加省或所在设区的市统一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再单独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参加当地医院联合体,也可以申请或协商参加省或其他地方组织的医院联合体。同一医疗机构1年内招标次数不能超过2次。

受医院联合体委托经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医院联合体招标确定。

目前暂不实行单个医院机构独立进行药品招标采购。

积极利用电子商务的优势,推进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设置网上采购的制度规则,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建立全省性药品网上采购相关数据平台,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三、扩大招标药品范围,规范招标药品目录

大力增加招标药品品种,抑制中标药品在临床使用上的可替代性,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真正落到实处。由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订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在省内统一执行。招标药品范围包括: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全部药品;

(二)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三)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申请招标的药品;

(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药品。

纳入招标范围的药品均使用通用名,与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均应列入招标药品范围。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购。同一类别药品1年内招标次数不能超过2次。

在确保实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目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部分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

四、正确处理招标药品质量与价格的关系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实行质量第一、价格合理、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和让利患者的原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应实行百分制要素定量加权法与综合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为保证评标指标体系的合理、公正、规范,由省体改办、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制订全省统一的规范文本,供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参照使用。

五、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由临床医学、药学、中医学、临床护理及药品监督、医疗保险、价格管理、医药经济学等多方面的资深专业人士构成,面向全省,为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提供服务。入库专家选择标准以专业水平为主,兼顾地区布局。

六、规范招投标应用性文件和有关收费标准

省体改办、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要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应用性文件和收费的规范工作,依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工作规范》,在总结前一阶段招标实施情况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招投标文件样本、购销合同范本等应用性文件,并在全省统一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涉及的收费,统一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网上采购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制订。

七、严格执行招标药品供货合同

药品中标结果公布后,用药单位应在15日内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负责制订购销合同规范文本,全省统一使用。原则上,中标药品都按中标价格实行一定时期内定向供应办法。

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双方行为即受购销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医疗机构应当确保中标药品在临床上得以正常使用,医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供应药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购销合同双方难以履约时,可由购销双方协商谈判,重新确定供应价格;协商不成时,直接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集中配送机制,推进规范化的药品连锁经营,确保中标药品的及时配送。

八、加强对中标药品价格的管理

落实国家有关招标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是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让利患者的关键环节。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现行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原则上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考虑到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现状,目前对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以中标价为基础加购销差率确定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并根据中标药品单位价值大小采取差别差率的办法。具体的购销差率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今后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相应降低药品的购销差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也按上述定价原则确定零售价格。中标药品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零售价格,如高于省物价局公布的现行零售价格,仍按现行零售价格执行。

中标结果公布后,招标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成交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制订价格,必须在中标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在执行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政策的要依法查处。

九、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精神,形成监察机关与物价、药监、劳动保障、经贸、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由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负责建立全省通用并向社会公开的药品招标数据平台,公布药品招投标的中标结果,公开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使广大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扩大社会监督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对中标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不使用中标药品,违反招标药品价格政策销售药品的,医保经办单位在经费结算对不列入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不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十、切实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重要举措,是医药卫生三项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各司其职,严格管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省体改办作为医药卫生三项改革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职能。凡涉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政策、重要规则、办法(包括规范性文件),由省体改办会同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报省政府同意后贯彻实施。

省卫生厅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指导职责。在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重点做好拟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及有关工作规范文件;筹建评标专家库,并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组织培训招投标当事人;建立全省药品招标有关数据平台;跟踪全省药品招投标工作动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具体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工作。

省纠风办要会同省物价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监管办法》精神,把统一行使对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职责与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结合起来,具体组织和实施好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药品招标采购监督举报专线电话或信箱,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的问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建立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协调、管理和监督机制。要将是否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是否有效地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了监督管理,列入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