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实施两个《规定》加强证后监管

时间
2006-07-31

据中国医药报讯 为了加强发证后的监管,避免“重发证,轻监管”的局面,东莞市质监局从实际出发,日前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管理规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检验员管理规定》,实行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检验员备案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对提高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结构调整,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目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大部分企业的检验员流动性比较大;二是部分企业通过中介公司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审查细则以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不全面;三是一些企业负责人的质量安全知识缺乏、意识薄弱;四是一些企业获证后必备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要求。

为此东莞市质监局要求食品安全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负责人,或专门负责企业质量的相关负责人;食品安全检验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能力,并取得从事食品安全检验的资质。经备案的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检验员如需变更,必须向市质监局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据悉,通过实施上述两个管理规定,有望提高证后监管在四个方面的有效性:一是实现对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检验员的动态跟踪管理;二是加强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三是提高食品生产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四是促进获证食品企业持续保证取证时的生产必备条件和检验条件,为提高食品工业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