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出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时间
2006-12-18

本网讯 为及时掌握全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妥善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处理各类食品安全事故,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出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制度》规定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食用食品导致人体损害的群体性事件(10人以上)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必须及时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对辖区内发生患者超过10人的食品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必须在12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在6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度》强调,对故意瞒报、迟报、漏报、不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