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化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时间
2007-04-03

本网讯 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规定的通告》,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工艺和数量加工盒饭,不得超范围、超负荷生产。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向合法单位采购原料,并按规定做好索证验证,确保原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台账。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加工时膳食的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5℃以上。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

四、禁止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五、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存在风险的食品,要严格控制加工工艺,确保食用安全。如:刀豆、扁豆要“先过水,再煸炒”,达到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鲐鱼等“青皮红肉鱼”,加工前要仔细检查新鲜程度,不新鲜的,不得加工食用。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做到“以销定量”,严格控制食用时间,禁止加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膳食。

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建立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