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行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制度

时间
2007-10-16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山东省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在全省实行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制度。

该规定指出:年度抽验计划检验合格的剩余药品将由被抽样单位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后1个月内到检验单位填表取回,被抽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对抽验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易腐败、霉变、挥发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药品,不再退还。省、市药检所还应将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