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管理需法治化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
2009-08-27

十几年来,在国家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执业药师队伍不断壮大,药师的执业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和体现,药学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现行药师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朱凌志 安徽省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众所周知,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证这一根本性要求,世界各国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给予了高度重视,尤其是对其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执业药师制度。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起步于1994年,并于1995年10月举行了首次药师资格考试,认定和注册了首批执业药师。1999年4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布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按照“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的原则,开始全面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此后,一系列配套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执业药师工作的开展。

存在问题

十几年来,在国家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执业药师队伍不断壮大,药师的执业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和体现,药学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现行药师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药师管理工作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执业药师制度的不完善,既不利于当前执业药师工作的开展,也影响了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与国际社会的有效对接。所以,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变革和完善,通过法治的力量把有关药师管理的制度法规推上国家法律的层面,实施法治化管理。当前,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药品管理法》及药师管理相关法规中,均没有从法定要求上对执业药师岗位的执业资格进行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执业药师不是对应岗位的唯一性资格要求,许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岗位可以由其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替代。如:卫生系统药剂师序列职称可以替代执业药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过药监部门培训的从业药师也在替代执业药师。由此,造成了执法药师岗位设置的专属性和严肃性降低,执业药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既影响了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妨碍了执业药师制度的正常运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执业药师法》迟迟没有出台,使得执业药师未能从法律支撑上发挥应有作用。

二、执业服务不充分。

一方面,在现行医疗卫生体制下,处方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切身利益,而处方药必须由有处方权的医生开出,社会药房能收到医院处方的十分有限,这样,驻店执业药师能接触处方,按方指导患者用药的频次不高。另一方面,许多消费者选用非处方药大都根据自己平常的用药习惯或从广告中获取信息,很少有主动寻求执业药师帮助与指导用药的愿望或想法,导致执业药师在岗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少,“实战”经验不够,执业服务不充分。

三、执业分布不合理。

由于企业经营性质和重视程度的不同,在药店工作的执业药师与在医院药房、生产企业工作的药师工资待遇普遍有较大的差距,使得许多直接面对广大患者的药品零售企业留不住药师人才,执业药师数量严重短缺,为应付行业监管,甚至出现了多家药店共用一位执业药师,药师在职不在岗的“空挂”现象。其原因固然与大多数企业不愿高薪聘请执业药师,舍不得智力投入有关,但这种专业技术力量与岗位需求的不对称,有限的执业药师资源分布不合理现象,既影响了药品经营环节对执业药师岗位配备的专业性和规范化要求,更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对策

对此,如何借助法治之手尽快完善执业药师制度,笔者以为,必须着眼于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加快执业药师立法步伐。

既然国家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对药师实行执业准入制,建立了严格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还应该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明确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药。我国执业药师立法工作虽已启动数年,但一直处于酝酿讨论之中,未最终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业药师的法制化进程。只有尽快立法,才能有效提高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激发执业者的工作热情,并能很好地促进执业药师的合理流动,从政策法制层面上引导他们从生产、医疗领域向药品流通领域,尤其是药品零售企业的合理有序流动,也才能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安全、有效用药。

二、实行统一的执业管理体制。

鉴于现行药师职业由多个部门并行管理,资格认证的途径和规则各不相同。如人事与卫生部门联合组织职称评审暨考试,产生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药监与人事部门联合进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产生执业药师。同一职业采取多种管理体制,无形中造成了标准不一,人员素质差异大,认证管理混乱的局面。因此,加强对所有涉药职业的集中管理,并通过立法确立规范统一的法定标准,停止现行职称评审考试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存的管理模式,保证按照法定标准体系下的药师管理新体制执行。

三、建立完善的执业药师诚信制度。

诚信,是执业药师安身立业之本,也是执业药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建立完善的执业药师诚信制度,需要从自律和他律两方面入手。一要强调自律品行塑造,就是要求执业者能自觉做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坚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自己的执业行为规范优良;二要重视他律机制构建,就是要借助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约束,将诚信规范要求落实到执业者的执业活动中。它需要制定执业药师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使执业者在执业中落实诚信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并通过向社会公开披露违反诚信的执业案例,让不守诚信的执业药师或企业进入“黑名单”,承受失信之责,甚至失去执业资格的严惩。同时对诚信度较高的执业药师或企业,给予奖励与支持,扩大社会影响力。

鉴此,我们要着眼于研究分析有关执业药师立法方面的关键性问题,加快推进执业药师立法工作进程,以有效解决执业药师管理问题,使之成为能够不断提升全民药学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法治化执业药师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