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药品加价”还需政府尽责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
2010-09-30

武洁 江苏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病有所医”是公众的基本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公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有效的保障,基本医疗药物能够确保价廉物美的供给,应该是政府对民众的基本义务。基本药物制度的推出,假如真能达到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药品的既定目标,无疑将是全体国民的福音。

不过,假如认为有了基本药物制度,有了医疗机构“零差价”卖药的相关规定,基本药物制度就能顺风顺水地实施,公众就能获得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保障,还有些过早乐观。

现实中,药品进入基本药物名录后,却销声匿迹的并不少见。限价的基本药品被厂家换汤不换药地套上一件新马甲,便不受限价制约,继续高价高利行销。可见,既然药品上纠缠着过多的既得利益,指望这些既得利益者主动让利来惠及公众,无异于与虎谋皮。

另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营同样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假如政府的投入只够发退休人员工资,那医疗机构的运营多只能自筹经费,药品加价正是医疗投入不足的变通办法。既如此,假如无视医疗机构的运营成本,不去补足医疗投入的缺口,仅仅取消药品加价,其实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药品加价”的根源。

因此,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必要的前提。在这方面已有行动。有报道称,广东省惠州市“15%的药品费用是政府部门帮患者出,等于说实现了市民看病全部政府买单”。有了政府对于医疗成本的分担,医疗体制的理顺,患者福祉的回归,也才可以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