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修订出台发展中医药条例 将于7月1日施行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
2011-06-23

本报讯 近日,《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通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出台,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了发展中医药事业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的原则,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新《条例》对1995年修订的原《条例》进行修订、补充,由原来的32条增加为现在的6章42条,突出了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医药发展保障等主要内容。尤其是对中医药的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机构的合并撤销与变更审批以及有关保障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一是确立了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政策。《条例》全面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在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投入、税收、用地、融资、评审、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人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献抢救、师承传承、医保支付待遇等各方面给予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政策支持、政策保障。二是明细了具体规定。《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省中医医疗机构、中医从业人员、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等有关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各方面做出了符合云南特点的进一步具体规定,使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管理更有可操作性。三是强化中医特色优势。《条例》紧密结合新一轮医药体制改革的精神,针对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以及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条例》分别作出新规定。四是明确机构权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的责任,规定了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配置的要求,规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等方面对中医药服务的平等待遇。五是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中医。《条例》增加了扩大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并享受国家和该省的有关优惠政策。(云南省中医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