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出台

时间
2006-04-10

据中国医药报云南讯 记者张宏柱报道3月31日,《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做出了六项规定:一是建立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临床合理用药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二是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是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与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四是应当凭处方调配药品,不得以邮寄、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等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药品。五是设置制剂室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六是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或者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使用。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广告。

《条例》还对药品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药品边境贸易管理、药品广告及药品价格等方面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