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向社会公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时间
2003-09-02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记者张晓松) 我国从9月1日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记者29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01年11月,我国建立了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针对已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在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信息通报,以提高医务工作者的用药水平,提醒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加强对其生产品种的追踪监测,为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到目前为止,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发布了三期通报,涉及19个品种,但发布范围仅限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作出决定,《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从第四期开始将不定期地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公众可随时登陆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www.cdr.gov.cn)进行查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司长白慧良指出,公众应正确看待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能治病也可能引起有害反应,这种有害反应被称为药品不良反应。任何药品都可能引起不良反应,即使是一些经过严格审批的药品,在检验合格、正常用法用量的情况下,仍会在部分人身上引起不良反应。因此,具有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一定就是假冒伪劣药品,通报一种药品可引起某种不良反应也不意味要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

他提醒公众,服药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注意其用法用量等事项;一旦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立即停止服用,去医院就诊,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