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中发[2003]11号

时间
2003-10-16

湘卫中发[2003]11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现将《湖南省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3]35号),加快我省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我厅决定在全省乡镇卫生院中开展中医兴院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为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事业中的作用,通过创建乡镇卫生院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工作,以点带面,促进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工作的全面发展,满足广大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2、工作目标。根据《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2~2010年)及《湖南省中医事业“十五”计划》,到2010年,在全省乡镇卫生院创建120个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力争全省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中医科配置标准》(另发),90%的乡镇卫生院提供的中医药服务占医疗服务总量的30%以上。

二、推选条件与评定程序

(一)推选条件:

创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了全省农村卫生院建设规划;

2、中医药人员占全院医药人员总数的25%以上;

3、门诊、病房开展中医药业务,中药销售额占药品销售总额的30%以上;

4、有中药房和中药加工室,中药饮片在300种以上。

2003~2010年,各市、州每年推选1-2个卫生院作为乡镇卫生院中医兴院示范单位的创建单位。

(二)评定程序

1、申报:由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填写《乡镇卫生院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四份(报软盘),经县、市、州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中医管理局。

2、确认:由省中医管理局会同厅基妇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评估后,我厅下文予以确认。

三、项目管理 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建设周期为三年。乡镇卫生院被确定为创建单位后,要签订《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承诺书》,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建设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县卫生局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定期组织考核,每年向省中医管理局报送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等。市州卫生局要对创建单位不定期的进行督导与检查,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三年期满,由省中医管理局会同厅基妇处组织专家按照我厅《关于在全省乡镇卫生院开展评选中医兴院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湘卫中发[2002]6号)中的评选条件,进行实地考查、评估。省中医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材料和专家组考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对被确认为中医兴院示范创建单位的乡镇卫生院,我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对评审合格者,由我厅下文确定为“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中医兴院示范单位”。授予“乡镇卫生院中医兴院示范单位”牌匾,并给予奖励性经费补助。附件1: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申请表(暂略) 附件2: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承诺书(暂略) 抄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2003年9月25日印发(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