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药品序列号巧识“串货”

时间
2005-04-11

众所周知,生产研发企业为了获得更大利润空间,其研发的新特药往往通过厂家直销。为了防止区域代理商“串货”(所谓“串货”是指对生产企业或上级经销商向某一地区发出的专供这一地区销售的药品,该地区代理商或下级代理商将该批药品又销往外地区,或以“以货易货”的方式与外地区发生贸易),造成价格下跌,部分厂家在某些药品的最小包装上加印了产品序列号,这是一组不相重复的阿拉伯数字,每一序列号对应某一特定的最小包装单位药品。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药品,序列号各不相同,且不重复。如果执法人员掌握了这一知识,就不难发现某些当事人为了图蝇头小利,从不法渠道大量购置“串货”品种谋利的违法采购现象。

2004年6月8日,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庙前镇××个体诊所执法时发现,该个体诊所药柜内存有“万通筋骨片”8盒,批号为20031014,产品序列号为23168-23273、42268-42269,进货发票是合法资质企业——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购进记录登记完整。

该案从表面上看,一切手续合法、齐全,不存在违法现象。但仔细分析,在同一企业间同批采购的药品,产品序列号的前两位数应该是相同的。因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只从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了10盒,其余都从送货上门的药品推销员徐某手中采购,每盒价格比医药公司低2.50元,共计采购了40盒,已用完38盒,剩下两盒未注意便放在一起了。徐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发票、无法人委托书、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只是自称是某厂家直销人员。由此可知,该诊所从徐某手中采购40盒“万通筋骨片”的行为属违法采购,应立案查处,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并将推销员徐某“无证经营案”作移送处理。从此案的发现到最后结案可知,掌握产品序列号知识,是发现案源的有效方法之一。(作者单位:安徽省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