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改革:浙江药价初审权下放医药行业协会

时间
2004-03-15

据中国医药报讯 药品价格,是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焦点,如何合理地制定药品价格,也一直是医药行业内争论最为激烈的话题之一。前不久,浙江省物价部门在药品定价方面推出两大动作——把药价初审权下放给行业协会,取消自主定价药品的备案制。这些大动作引来一片叫好声。

初审权下放协会——价格透明度更大了,办事效率更高了

这几天,位于杭州市延安路上的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突然热闹起来了,每天因价格问题走进协会的药企工作人员络绎不绝。因为协会增加了一项新职能——对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进行初审。

这一变化源于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一份文件——《关于明确部分政府定价药品审核公布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鉴于目前政府定价药品的统一制定公布工作尚未完成,而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改变包装等现象较普遍,正常行文审批时间较长,省物价局就部分政府定价药品审核公布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今后,凡在本省生产和销售的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以通用名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执行,尚未统一公布最高零售价的,由生产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初审后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权限定期予以审核公布,或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这项政策的出台,意味着作为全省医药企业自律组织的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今后在药价问题上有了最先发言权。

随后,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在2月17日出台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初审办法》。《办法》明确了初审药品价格的范围,主要包括在本省生产或销售的、实行政府定价而尚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化学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生化药品等)。

“这体现了物价部门的超前意识,政府就应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解决重大问题上去,而把具体的工作交由协会来承担。”对于这一改革,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赵博文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他认为,作为企业和政府间桥梁的行业协会,应该在药价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行业协会最能够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得药品的价格更切合实际,既让利于老百姓,又能给企业留出持续发展的空间。

据了解,在药品定价问题上,各方反映最多的是,有些药品政府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比实际成本高出许多,而有些却又因价格一降再降,企业无利可图而放弃生产。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制定药品价格的相关政府部门不十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状况,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赵博文认为,行业协会常和企业打交道,比较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由协会来对药品价格进行初审,将会有效避免药品定价过高或过低问题。对老百姓来说,可以获得更为实惠的药品;而企业也不会吃亏,因为协会是行业的代言人,在定价过程中,协会肯定会考虑到新产品研发等一系列关系到企业长期发展的问题,为企业留出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我们的任务主要是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帮助政府把好审批第一关。”赵博文说。

浙江天一堂药业有限公司是这项政策的首批受惠者,公司负责此项工作的刘静前几天刚刚拿到药价公示确认表。她告诉记者,初审权下放到协会后,感觉效率明显加快了,以前要20天才批下来的价格,现在一个多星期就可以拿到结果。

赵博文告诉记者,物价部门工作多,人手少,以前在初审阶段就要耗费比较长的时间;现在初审权下放以后,协会一般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以尽管全部审核完成20个工作日的时限没有缩短,但企业基本上在10天左右就可以拿到最终的审批结果,比原先节省将近一半时间。

取消价格备案——是利?是弊?

更让企业称道的是浙江省物价局的又一份文件——《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布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凡在本省生产或销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生化药品等),省物价局不再办理价格备案,也不再出具《药品价格备案确认表》。今后生产或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需按照信息公开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大众公共媒体或营业场所进行价格公示。省物价局取消市场调节药品价格备案公布制度以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干涉企业定价自主权,不得再以备案、公示等名义出具药品价格证明。其中未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剂型的OTC药品,也暂时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至此,浙江省从1999年开始实行的药品价格备案公布制度,被彻底画上了句号。

医药企业是此项政策的最直接受惠者。浙江可立思安制药有限公司的张莹认为,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企业来说是一次解放。她告诉记者,企业在提交申请实行市场调节价报告时,需附上众多相关资料,少一份资料就意味着又得重跑一趟,“我做这一行已经很长时间了,情况比较熟悉,相对来说比较顺手,但我经常在物价局碰到一些企业,因为漏带了某份资料,不得不再来一趟,实在是太麻烦了。”张莹说。

取消价格备案,是否会导致药价整体上涨?也有业内人士担心,这项举措是否会让药品生产企业“定高价”的胆子更大,进而拉动整体价格水平的上涨。

对此,浙江省物价部门表示,停止备案并不代表放手不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禁止牟取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物价部门将加强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测。此外,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仍要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患者及招投标各方利益,将其降价部分继续让利于患者。

站在企业立场的张莹也认为,取消价格备案并不会导致药价的上涨,毕竟,现在药品降价是大势所趋,不可能因为这项政策的出台而改变。而且,虽然不需要到政府部门去备案了,但各企业之间的竞争仍存在,并且会越来越激烈,谁也不敢冒风险逆市涨价。

“这显然有利于清除药品价格虚高的土壤。”浙江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徐剑锋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问题,就要彻底清除价格“虚高”产生的环境,而实行部分药品价格的放开完全可以看做是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那么,作为与药品价格密切相关的医院又持何种看法呢?浙医一院的陈副院长表示,药品价格适当放开后,对广大患者、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它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加速药品流通企业改革,促使药品流通企业兼并改组,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流通费用,“药厂和销售企业的流通成本降下来了,老百姓到医院看病自然会更舒心。”

记者又就这一问题采访了赵博文。他承认,缺少了政府部门把关这道程序,的确有可能出现价格上扬的情况,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完善,价值规律会起作用,这可以保证价格不会过于离谱。而要切实平抑药价,关键还在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