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召开兴奋剂专项治理座谈会

时间
2008-07-31

据SFDA网站讯 云南省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经“全面治理”后,于2008年7月中旬转入“重点督查”阶段。近日,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解放思想大讨论”及“大接访、大下访”活动,再次召开兴奋剂专项治理座谈会,面对面地沟通交流整治进展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广泛提取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邢亚伟主持座谈会并讲话。针对下一阶段的治理工作,邢亚伟提出十项要求:

首先,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在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级监管部门一定要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抽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各级监管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认真落实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实施方案”,各级监管部门均向生产经营单位发放了倡议书,各单位签订了守法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抓好落实。

第三,严格执行“四无目标”。确保省内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行为,批发企业无非法经营行为,零售企业无非法销售行为,进出口企业无非法进出口此类产品的行为。凡未加注“运动员慎用”警示语标识的,一律不准上架销售。

第四,严格执行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含兴奋剂成分药品的有关规定。对2007年4月1日出厂前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品,一律要在包装盒上和说明书上加盖、粘贴“运动员慎用”警示语;2007年4月1日后生产的含兴奋剂成分的药品,一律要在包装盒和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禁止销售。对部分含兴奋剂成分的单方制剂和列入处方药管理的部分复方制剂,一律凭处方药销售。

第五,各级监管部门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通过检查、督促,认真分析目前态势,收集、发现相关线索,并立即立案调查,严格按照“五个凡是、五个一律”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文件,违法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违法生产、未按规定渠道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未按照规定渠道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在专项整治期间违反“五个凡是”顶风作案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第六,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认真落实整治措施。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追究违反规定、出了问题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拉网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原辅料来源、购销渠道、警示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做到“全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第七,监管部门要对所有监管企业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区别情况落实整改措施。对治理措施不完善的企业,要进一步按照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八,专项治理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企业、重要环节和重点品种的监管。

第九,监管部门要抓好整治目标的落实。要严格按照要求查漏补缺,加强案件线索的收集和查处,加强宣传发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兴奋剂成分药品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其无机可乘。

第十,积极做好专项整治的应急准备。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响应,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一旦出现问题,要迅速查明原因,搞清原料来源和销售去向,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严格处理。

从7月15日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结合此次“大接访”、“大下访”活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的5个督查组分赴全省16个州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